雇主和雇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关键要素之一。雇员对雇主的满意程度可能会对工作效率、生产质量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产生影响。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和雇员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劳动纠纷。其中一些争议可以很快解决,但另一些则存在已久,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在极端情况下,意见不合可能引发整个团队的罢工,其中包括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冲突。
在本文中,我们将简单介绍在泰国劳资关系法下对于雇员方不满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而引起罢工的相关规定。
1.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制度文件感到不满意,可以向雇主提交书面修改要求,并指派最多七名协商代表进行协商。
(注:雇员方是指由不少于提出要求相关雇员总人数的15%的雇员组成;或具有会员人数不少于雇员总人数的20%的工会提起。)
2.提交后,雇主必须在三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雇员方其协商代表人的姓名,同时双方必须在三天内开始协商。
3.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在三天内没有进行协商,则雇员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通知递交给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纠纷调解官员。
4.收到书面通知后,劳动纠纷调解官员需要在五天内为双方协商调解。调解应在五日内完成。
5.如果协商和解没有达成一致:
1)允许雇员方进行无时间限制的罢工,但必须在开始罢工前24小时向劳动争议调解官提交书面通知。
2)如果雇员方不选择进行罢工,也可以选择由劳动争议解决员做出决定。一旦做出决定,劳动纠纷解决员需要向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登记结果。该决定的有效期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若有违反决定内容的行为,则违反方将会被法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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