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 COVID-19 疫情持续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疫情对泰国经济的影响也非常明显。由于暂停对国际旅客的开放,占泰国 GDP 15% 以上的旅游业在本年度收入已大幅减少。严重依赖旅游业的企业已经被迫关闭了成千上万家,而许多在 COVID-19 之前就已经遇到财务困难的公司现在已濒临破产边缘。
今年,泰国的破产与重整法在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又一次重回公众的视野。 2020 年 4 月下旬,泰国行业领先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 PACE Development Public Company Limited 向泰国中央破产法院(“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
紧接着是泰国的老牌航空公司——泰国国际航空公司(Thai Airways Internation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简称“ 泰航”),由于 COVID-19 造成的财务困难,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曾经被视为航空企业标杆的泰航,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债务总额高达 3540 亿泰铢(约合 112 亿美元)。法院初审时间定在 2020 年 8 月 17 日,届时法院将裁定是否接受泰航继续进行破产重整。
由于泰航一案的显要性,该案将成为泰国历史上规模最大,讨论最多的破产重整案,债权人纷纷开始重新了解泰国的《破产法》,聘请法律顾问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本文是泰国破产重整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向读者解析泰国《破产法》下典型的破产重整程序,并着重介绍泰国和外国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的每个步骤应注意的一些关键事项。
破产重整程序解析
在泰国,破产重整程序的提起是由破产债务人、一名或多名债权人或主管政府部门根据《破产法》第 90/3 条的规定就该债务人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重整申请”)。如果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法院将设定审理日期(“法院初审”),考虑是否允许债务人继续进行重整,并选择确定一名或多名人士作为重整计划的制定者。一般情况下,法院初审会在提出重整申请后的两至三个月举行。例如,泰航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向法院提交了《泰航重整申请书》,2020 年 5 月 27 日法院受理了《泰航重整申请书》,并定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开庭进行初审。
在泰国法律项下,追偿自动中止令是一项自动禁令,可以阻止债权人提起或继续提起针对债务人的诉讼,使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可以维持正常业务经营。自动中止令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时起立即生效(无需法院作出任何进一步命令),并持续有效,直至重整申请在法院初审后驳回或以其他方式在重整程序中被法院驳回或终止。根据《破产法》,自动中止令将禁止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资产提出新的偿还债务诉讼,禁止对债务人执行已有的判决,并禁止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物。另外,在自动中止令有效期间,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提起解散或破产程序。
另一方面,作为对债权人的保护,除债务人为继续经营正常业务所必需外,自动中止令对债务人在处置、分配或转让其资产、进行租赁安排、偿还现有债务或设立新债务,或进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方面施加了重大限制。债务人违反这些自动中止令期间的限制情形将受到刑事处罚。
债权人应特别注意《破产法》自动中止令所具有的限制,特别是在与债务人双边磋商的情况下,与债务人签订违反或不符合该等限制的任何协议很可能因无效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尽管有上述的一般原则,但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准许豁免自动中止令条款所施加的限制。
在法院初审中,法院将审议以下事项:(1)是否允许债务人继续进行拟议的重整,及(2)任命一名或多名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的人员(“重整计划制定人”)。在决定是否允许债务人继续进行重整时,法院将考虑并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对重整申请持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在法院初审日前至少提前三 (3) 日向法院就重整提出异议。债权人一般可以从债务人申报债务及进行重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债务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异议理由。
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具有重整合理性,合法善意地申请重整,法院将裁定支持重整申请。但如果法院认为债务人根据《破产法》没有可以足够支持破产重整的理由,或认为债务人恶意提出重整申请,法院将裁定驳回重整申请,自动中止令同时失效。
一旦法院作出支持重整的裁定,法院将审议任命重整计划制定人。重整计划制定人可以由债务人指定,如果法院认为该制定人员不适合担任重整计划制定人,或者债权人提名指定另一人员担任重整计划制定人,则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对重整计划制定人的任命。
▼债权申请书
在法院裁定支持重整申请后,债权人必须在《皇家公报》上刊登重整计划制定人的任命通知之日起一 (1) 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请书(“债权申请”)。债权人应注意一个月的期限不得延长,破产法明确排除了未能在一个月期限内提交债权申请的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必须准备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债权。外国债权人还应注意,非泰语文件必须附有经认证的泰文译本。此外,在泰国境外作出的债权申请证明文件在提交法院之前需要进行公证或领事机构的认证。
债权人的债权申请可能会受到其他债权人、重整计划制定人和/或债务人的质疑。如果发生该等情况,将对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并可能要求债权人进一步提供其债权申请的证人和/或证据。调查终结后,管理人将发布命令,载明该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有权主张的债权数额。该数额也会被用于计算债权人在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上所享有的表决权。
在法院裁定支持重整申请之后,重整计划制定人将开始拟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制定人会向所有债权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第 90/46 条,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按以下方式表决通过:
1. 在所有债权人团体的会议上,经多数票通过,但前提是投票赞成该决议的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不少于出席会议的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二;或
2. 在一个债权人团体的会议上,经多数票通过,但前提是 (a) 投票赞成该决议的债权人的债务总额不少于出席会议的该团体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二,及 (b) 已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全体债权人持有的债务总额不少于债务人负债总额的 50%。
对重整计划草案持有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日之前至少提前三 (3) 日向管理人提交修订意见申请。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认可,指定的计划执行人将执行经批准的重整计划,所有债权人将受批准计划的条款约束。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前,必须认真考虑其表决权,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分组以及适用于其所在债权人团体的还款条款。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自动中止令的优点和限制,债权人团体分组,以及债权人应坚持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的关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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