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运营餐馆所需的许可证取决于提供的服务种类,大多数泰国餐馆都必须获得一些强制性的许可证。政府颁发的餐饮业许可证主要有两种类型:
(1)餐馆执照
如果餐馆的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经营者必须向地方政府申请餐馆执照。
地方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颁发餐馆执照,餐馆执照自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被许可人必须每年更新餐馆执照。取得餐馆执照后,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开显着处展示。
在经营期间,如果被许可人不遵守根据《公共卫生法》发布的部委规章的规定或餐馆执照中规定的条件,地方政府有权收回或吊销餐馆执照。
(2)通知证明
如果餐馆的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经营者只需通知地方政府。在开设餐馆之前,必须获得通知证明。地方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颁发通知证明。通知证明没有有效期,并要求每年支付费用。取得通知证明后,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开显着处展示。
食品销售场所卫生和其他要求
餐馆经营者和雇员必须遵守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销售场所卫生的条例》(《条例》)。《条例》规定了卫生管理措施,包括:
食品销售场所卫生;
食品卫生、制作、准备或烹调、贮存和销售过程;
容器、设备以及其他用具的卫生;和
经营者和食品操作人员的个人卫生。
除《条例》外,经营者还必须遵守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经营场所照明水平规范的公告》、《关于经营者和食品操作人员培训标准的公告》(“《培训标准的公告》”)和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经营者和食品操作人员的培训
根据《培训标准的公告》,在餐馆开始营业之前,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和食品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并且通过卫生部门认可的食品卫生课程认证。该培训可以由(i)卫生部门,(ii)省级卫生办公室或地方政府组织,或者(iii)卫生部门认可的经营者和食品操作人员培训机构举办。
“经营者”一词是指取得《餐馆执照》或《通知证明》经营餐馆的个人或公司,包括被指定监督或监督餐馆经营的人员。“食品操作人员”是指参与食品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准备、烹调、分发、服务,以及工具和设备的清洗和保管。
完成培训的经营者和食品操作人员有义务向餐馆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示其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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