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管理 » 内阁批准对《泰国民商法典》修改:泰国注册公司发起人数至少2人
2020年7月25日 | Troy Schooneman | Kongkoch Yongsavasdikul | 林小丁律师

内阁批准对《泰国民商法典》修改:泰国注册公司发起人数至少2人

泰国民商法典

尽管今年发生了 COVID-19 新冠疫情大流行,泰国仍按着既定的经济和监管发展轨道前行。2019 年 10 月,泰国在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便利度指数报告》(Ease of Business Index)中同比跃升六位,从 190 个经济体中的第 27 位升至第 21 位。

这一指数是综合诸多因素来判断的,涵盖税收、行政许可、物权及破产情况等方面。泰国在报告排名中的上升很好地证明了泰国监管改革取得的效果、投资者信心的不断增强、政府积极应对地区政治变化,最大限度地扩大现有或潜在的经济参与者机会。

泰国并不是东南亚唯一一个着眼于打破繁文缛节以刺激经济增长的国家。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泰国在东南亚经济体的营商便利程度中排名第五,日本、马来西亚和台湾在榜单上均是强劲的竞争对手。香港和新加坡超越其他东南亚经济体位居全球第三和第二。

为了进一步提高泰国在东南亚地区的竞争力,泰国政府最近提议对两项关键立法进行多项修订,即《泰国民商法典》和《判定合伙企业、公司、协会和基金会违法法案》(“《判定违法法案》”)。这些拟议修订(合称“修订草案”)于 2020 年 6 月 26 日获得泰国内阁批准,修订草案进一步解释并精简了包括公司设立在内的部分现有规定。

修订草案为在泰国投资的经商人士提供了更多进一步的法规释明。下文将对修订草案进行简要介绍。

新合并条款

目前,《泰国民商法典》仅规定了公司新设合并,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成立的实体,并承继两家公司的合并资产和负债(A+B=C)。新设合并不同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原公司均不再存续。在吸收合并中,两个公司(A+B)合并为一个公司(A或B),而其余的公司(A或B)则依法进行清算。修订草案引入了吸收合并的概念,因此有意向的公司现在可以选择进行吸收合并或者是新设合并。

这一变化是泰国公司法的一个重大发展,无疑将使企业所有者拥有更多选择,并将在今后几年为泰国出现更具创新性、更加节税的企业重组和并购交易铺平道路。一旦在审批流程的下一阶段(参见下文的“时间安排”)对修订草案进行辩论和完善,新合并法的具体细节届时将会更加明确。

公司设立

目前,在泰国设立一家新公司至少需要三名自然人(即“发起人”)。一旦新公司成立,发起人即成为公司最初的股东。根据修订草案,设立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以及公司必须始终维持的最低股东人数)将由 3 名减少至 2 名。尽管这看起来并不是重大变化,但无疑是许多人乐于看到的对公司设立程序的简化——因为公司(特别是外国公司、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常常抱怨找三名自然人担任新公司的发起人(并且始终保持至少三个股东)过于繁琐。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不是第一次对《泰国民商法典》进行关于发起人及股东人数的修订。1925 年《泰国民商法典》最初生效时,规定需要七名发起人(同样,至少需要保持七名股东)。这一“七名发起人/股东”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受 20 世纪初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影响,在 2008 年时已通过修订减少至目前的三个发起人/股东 (“2008 年修订案”)。

毫无疑问,发起人/股东人数越少,公司设立过程就会越容易。因此,修订草案将受到泰国企业界的欢迎,并可能导致新公司注册数量大幅增加,正如 2008 年修订案所产生的影响。

▼股东会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

与泰国法院先前作出的判例以及商业发展部和议会分别作出的规定一致,修订草案规定,任何股东会必须至少有两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方构成法定人数。

值得注意的是,这 “至少两名股东”的要求并不妨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更复杂的法定人数要求,只要满足“最少两名股东”的要求即可。合资公司的章程通常会设置更为复杂的法定人数情况,例如由两组股东(A 组和 B 组)组成的合资公司可在其章程中规定,为构成法定人数,至少必须由三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包括至少两名 A 组股东和至少一名 B 组股东。像上述的法定人数设置满足至少两名股东的要求,符合修订草案的规定。

▼法院强制解散

修订草案增加以下情形作为法院强制解散的理由之一: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东人数减少至一名股东。目前,《泰国民商法典》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于三人,属于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修订草案在此处股东数量的修订与设立公司所需的发起人人数(以及公司必须始终维持的最低股东人数)的变更(参见上文“公司设立”)相呼应。

▼支付股东红利的期限

2017 年,全国和平与秩序理事会(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泰国政变起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止统治泰国的军政府名称)发布第 21/2017 号命令(“《理事会令》”),规定股东红利必须在获得公司股东或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在《理事会令》之前,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的期限未作规定。由此,这一个月期间的实施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修订草案将确保这一个月的付款期限正式载入《泰国民商法典》。

▼争议解决机制

《理事会令》还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列入处理董事与股东之间争议的机制。修订草案也将这一事项正式载入《泰国民商法典》。

▼处罚

修订草案补充了《判定违法法案》的相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支付股东红利以及未遵守召集股东会议(与吸收合并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公司进行处罚。

▼时间安排

如上文所述,修订草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26 日获内阁批准。现将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并根据需要作进一步修订。修订草案预计将在 2020 年底或 2021 年上半年正式成为法律。

声明:本文系泰国鲲鹏律师事务所(Kudun and Partners)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 合伙人介绍

MAYUREE SAPSUTTHIPORN(林小丁)
合伙人/中国业务部负责人
邮箱:  mayuree.s@kudunandpartners.cn

TROY SCHOONEMAN
 合伙人/国际业务部负责人
 邮箱:  troy.s@kudunandpartners.cn

 KONGKOCH YONGSAVASDIKUL
 合伙人
 邮箱:  kongkoch.y@kudunandpartners.cn

 SUCHAYA TANGSIRI
 律师
 邮箱:  suchaya.t@kudunandpartners.cn